一份向為自藏自由而自焚的上百位藏民致敬的海報。
一名藏人自焚場面。
自從2009年2月27日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壩縣格爾登寺的僧人紮白自焚殉教,截至2013年1月12日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縣阿木去乎鎮吉村的牧人才貝自焚殉道,四年來已有102位藏人(其中境內藏人99位)陸續自焚、84人獻出了寶貴的生命。這麼多藏人勇士相繼浴火殉道,為人類歷史所僅見,也證明中共的民族政策徹底失敗、中國的現有制度罪孽深重。西藏問題的核心是人權問題,是藏人遭受迫害、宗教信仰自由沒有保障所造成的人權問題。西藏問題久懸未決、引發當前之巨大危機。而危機化解之道,在於中國儘早完成憲政轉型、在憲政民主和藏人自治的制度安排下實現漢藏民族和解,使藏漢兩大民族能夠攜手建設和平安逸、幸福美好的家園。
一、真、偽自治之辨
以藏人自治作為解決西藏問題之出路,表面看來很令人費解,因為藏族地區現在就有冠冕堂皇的「民族自治」。如果我們望文生義,或者只看表面現象,我們確實會看到,世界上在民族區域自治的理論和制度安排方面走得最遠的是共產黨國家。列寧在布爾什維克革命時期(1914年)確立的民族自治原則是:「無條件地、堅決地維護每個民族的政治自決的權利,即分離的權利。(列寧:《關於民族政策問題》,《列寧全集》第20巷第218頁)1922年蘇聯正式成立的時候,就是由據說是擁有民族自決權的各個民族自治共和國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時候也依蘇聯成例,建立了西藏、新疆、內蒙、寧夏、廣西等五個省級民族自治區以及很多自治州、自治縣,而且在立國以來就一直在少數民族地區推行一些「優惠政策」。最近,甚至有一些中共官員和官方文人認馬中國的「民族自治」走過了頭、誘發了少數民族的民族意識和分離傾向。(馬戎:《當前中國民族問題的癥結與出路》,《領導者》2009年2月號,總第26期;朱維群:《對當前民族領域問題的幾點思考》,《學習時報》)
但是,不帶偏見的人都知道,共產黨國家的所謂「民族區域自治」,正像他們所標榜的「人民民主」一樣,只是徒有其表的假冒偽劣產品。中國的省級民族自治區與漢族地區的省份在權限上沒有任何區別,各個少數民族在經濟、文化、宗教等方面根本沒有真正的自治權利。幾十年下來,連曾經統治過中國的滿族和蒙古族都被徹底漢化了,他們失去了他們的民族特徵、語言文字、甚至於祖宗的姓氏。
共產黨國家的「民族自治」和「少數民族優惠政策」之所以具有如此諷刺意味,是因為共產黨所建立的極權主義黨國體制,與真正意義上的民族自治格格不入。共產主義極權制度是由專政黨(共產黨)對政治、經濟和文化實行全面壟斷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之下,專政黨控制(官方說法是「領導」)一切,擠佔了民族自治和多元文化的生存發展空間。即使是在極權制度演化為後極權制度、在經濟和文化上出現了一些多元空間之後,民族自治的多元政治空間仍然為黨國所封閉。
真正意義上的民族自治,只有在憲政民主的政治法律框架下才能得到保障。當今世界上那些多民族民主國家,在表面上即使並沒有實行共產黨國家那樣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的權利卻得到切實的保障。其深層原因在於,真正意義上的自治,內在於憲政民主制度。為了避免「民主」這一概念所帶來的歧義,筆者在這裏特意使用「憲政民主」這一概念。作為政治制度,憲政民主由互為前提的人權至上、民主選舉和法治三大要素構成。權利平等既是民主的倫理依據和價值目標,也是法治的出發點和目的:自由、公平的定期民主選舉是產生合法政府的唯一合法程序;法治有效規約「有限政府」、切實保護公民權利、並使民主規則得到遵守和落實。
個人自主(Personal Autonomy)是支撐憲政民主制度的根本價值。民主制度所體現的價值是,公民通過對公共事務的民主決策直接或間接地落實公民的權力主體地位。將公民同意授權作為政府權力的唯一合法來源、將一人一票的普選作為公民授權的合法程序,其預設的前提是每個公民都享有同等的自主性決策權。之所以每個公民都必須享有同等的決策權、都有權在公共事務上自我做主,是因為每個公民的自我價值平等,而且預設每個公民最明了自己的利益並自願承擔自我決策的責任。
從個人自主和公民自治,引申出地方自治和民族自治。個人自主自治與個人自由的理念,多有交合。屬於個人權利範圍的事務,他人無權干涉。個人無法自治或不便自治的事務才委託給公共權力。公共權力衍生於個人權利並服務於個人權利。地方自治,乃是自由民主社會的根基。從歷史淵源上說,地方自治先於現代民主制度。西方的地方自治,在古希臘羅馬時代的城邦治理中就已流行,城市自治在中世紀也一直延續下來。古代的中國,也有鄉村自治。但是,東、西方古代的自治沒有政治和法律上的保障。在現代憲政民主制度建立起來之後,無論是實行聯邦體制還是實行單一國家體制(unitary-state),都在基層(市鎮)嚴格實行地方自治。基層地方政府的官員不是由中央政府任命和委派並對中央政府負責,而是由地方社區選舉、而且只對地方社區負責。民族區域自治,是地方自治的一個變體,也是替代民族獨立的一種制度安排,應用於多民族國家內部民族共同體自行決定本族本區的公共事務。這種制度安排所依據的是二十世紀初民族解放運動中形成的民族自決價值理念。在憲政民主的國度,正是從個人權利的角度來落實地方自治和民族自治的權力和權利,在「文化多元主義」的旗幟下保存和發展各少數族群的語言文字、宗教信仰、文化特徵和風俗習慣,而且從自由主義的人權觀念中引申出民族自決權。
二、共建漢藏民族的美好未來
正如筆者在《西藏的「問題」與「主義」》、《達賴喇嘛讓權對中共當局的啟示》等文中所表述的那樣,筆者對達賴喇嘛的「中間道路」五體投地。為了顧全漢藏兩個民族的長遠利益,為了消弭衝突以實現漢藏壯麗和解,為了增進漢藏兩族及中國其他兄弟民族的福祉,達賴喇嘛以其高瞻遠矚、大智大勇、大慈大悲,提出既符合佛教慈悲之道也符合自由主義精神及儒家中庸之道的「中間道路」,主動放棄爭取西藏獨立的民族自決權利,將目標調整為爭取藏人在中國憲法框架內名副其實的自治。流亡藏人通過廣泛磋商、辯論和議會表決等民主程序將「中間道路」確定為西藏流亡政府的大政方針,也充分體現了當代藏人的整體智慧。
藏人精英以佛家慈悲和自由主義理念超越民族主義框架,確實今人欽佩。達賴喇嘛等得道高僧深知,儘管民族自決或民族獨立是一種寶貴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是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實現,也不是任何時候都應該追求,特別是當追求民族自決或民族獨立意味著大規模流血衝突的時候。現代民族主義起源於十九世紀,是一種很強大的意識形態。從嚴格的國際法角度說,1864年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是「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的出生證。從那以後,「民族國家」正式成為國際體系中的主權單元,也成為各個民族爭取的目標。但是,從自由主義的角度說,民族權利和「民族國家」的目標從屬於人權。如果憲政民主制度框架下的民族自治能夠有效地保護和增進人權,少數民族就不一定要追求民族獨立的目標。
「中華民族」的民族主義自始帶有社會達爾文主義烙印,信奉弱肉強食、優勝劣敗的原則。中共立國以來,「中華民族」的民族主義對內以大漢族主義為基本底色,中央政府和漢人以殖民主義心態對待少數民族,居高臨下,同化少數民族、「開發」少數民族地區,劣斑斑。諸如對藏人喇嘛強制推行「愛國主義教育」、對藏人的精神領袖進行妖魔化、剝奪流亡藏人的回國權等野蠻行為,今人發指。中國的少數民族陷入這種被壓道的困境,確實非常不幸。但是,以少數民族的民族主義來抗擊「中華民族」的民族主義,也並非總是明智之舉。達賴喇嘛的「中間道路」所體現的超越精神,彌足珍貴。
實際上,藏人要求在中國現有憲法框架下落實名副其實的自治權利,是風起雲湧的中國維權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共產主義極權體制或後極權體制下,沒有政治多元的空間,不允許存在平行的權力中心和信仰中心,基本人權無法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最多也不過是有名無實的騙局。正如漢人及其他民族所追求的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政治方面的權利在後極權體制下無法實現一樣,藏人所追求的自治權利在這種體制下也無法實現,西藏流亡政府與中國政府的多輪談判無果而終,有體制上的根源。中共當局無法應對藏人的正當要求,於是就極其惡劣地耍無賴,將藏人的自治訴求污衊為「藏獨」。這樣一來,藏人在自治權利方面的維權,也就與漢人、藏人反其他民族在宗教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方面的維權一樣,成為中國民主運動的一種表現形式,構成促進中國民主化和憲政轉型的洪流。
我們現在所處的時代,是人權民主在全球範圍內走向勝利、專制政權在全球範圍內走向滅亡的時代。遺憾的是,中共當局不是順應民主化的潮流,向漢、藏各族人民對自由民主的訴求讓步,而是繼續地打壓這種訴求,中國民族矛盾和民族衝突的不斷升級、民族分裂或民族分離主義的復興,是中共當局推行專制統治、對少數民族造成嚴重傷害的惡果。只有改變專制統治、切實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反其它方面的權利,才能消除這些惡果。那麼多藏人連續自焚,是因為他們認為中共當局對藏人宗教自由及其它方面的打壓、對他們的精神領袖達賴喇嘛所進行的打壓和侮辱,已經達到天崩地裂、非變不可的地步。面對這種接二連三的悲劇,中國當局不是深刻反省、改弦易轍,而是變本加厲地對藏人加強打擊,2012年12初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辦理藏區自焚案件的意見》,居然規定要對自焚藏人及相關藏人嚴厲「追究法律責任」,實在是匪夷所思。
信仰自由民主的人們及佛門弟子們當然比專制統治者們更有定力,藏人和藏傳佛教,本就以慈悲和堅忍著稱於世,正如孫中山所說,「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在全球民主化的大潮面前,中共的專制統治已是強弩之末、氣數已盡。漢藏及中國其他各族人民正在聯手搭建憲政民主的制度平台,並爭取在這個制度平台上按照民主和法治的理念和機制來消除專制統治造成的罪孽,實現正義和和解。漢藏及中國其他各族人民都在追求憲政民主制度,都在學習如何按照當代人類的普世價值處理民族關係,都在學習如何充分尊重各個民族同胞的尊嚴、意願和利益,前途無量。
文轉自:博訊雜誌(3月號)@馮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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